释义 |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市税收的征收管理,由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实施。第四条,凡由本市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和代征人无权截留或挪用国家税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依法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