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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释义
    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将面临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包括按日加收滞纳金;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而采取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虚假申报等行为可能导致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此外,对于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法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所示: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需要承担履行法定义务并接受处罚的法律后果。扣缴义务人责任的类型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是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承担的补偿性法律后果。
    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应解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责任,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但是又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违反刑法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
    中国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将承担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包括补偿性法律后果,如滞纳金的加收。行政责任涉及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刑事责任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决定,可能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刑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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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8: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