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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执行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释义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一、哪些情况不列入民事执行期限?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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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8: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