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继承公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申请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申请公证的内容合法合规; 4、公证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一、公证遗嘱无效的条件 公证遗嘱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下列公证遗嘱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公证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胁迫、欺诈遗嘱人所立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凡是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一律无效。 (三)公证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遗嘱人处分财产必须以其对该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为前提,如果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则其处分行为必然侵犯了他人利益,从而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 (四)伪造的公证遗嘱。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显然无效。 (五)公证遗嘱被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遗嘱公证怎么办理 遗嘱公证办理流程为: 1、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予以公证。 三、立遗嘱必须满足的5个条件是什么 立遗嘱必须满足这5个条件如下: 1、立遗嘱人必须要有立逮嘱能力且遇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必须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的权利;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如下: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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