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什么机构 |
释义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品牌培育、知名企业和新兴项目引进、产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补贴奖励等。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企业集团。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对在本省注册且总部设在本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上市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服务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网络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测评、高级人才寻访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 人力资源资质办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工作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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