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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为器官的缺失程度、是否出现功能障碍或者功能障碍的程度、是否需要长期或终身接受药物治疗、生活方面的自理程度。对于工伤伤残的鉴定,由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会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来进行定级。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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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