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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军人标准表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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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