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出资劳动? |
释义 |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适应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合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但需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评估办法。 法律分析 一、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是不得以劳务出资的。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以上是对有限合伙人劳务出资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法律规定的简要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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