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我国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4.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