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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将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
释义
    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受其管理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从事业务活动,没有独立财产,资产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需要独立设立程序,只需登记和营业手续。总公司有权指挥、管理、监督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调度和人事管理。分公司与总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法律分析
    分公司具有相关资质且符合相关条件是能成为合同主体的。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结语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其主要业务活动由总公司决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若财产不足以承担,则由总公司负责。分公司的设立简化程序,只需登记和营业手续。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指挥、管理、监督,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缺乏独立性,使用与总公司相同的名称和章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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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