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分割需考虑来源,征收需公平补偿,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程序严格,有多个程序。征收可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失,有两种情形:达成协议或司法强拆。 法律分析 1、该房屋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在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2、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了该房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分割时一般平均分割。 3、若前一方建造的房屋没有特别约定,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般不会进行分割。 房屋征收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它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给予公平补偿。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后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拆迁实务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格,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一般来说,征收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失。另一种情形是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走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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