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登记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
释义 |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当事人与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申请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当事人间有争议、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事项不真实、不合法、违背社会公德、拒绝支付公证费。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拓展延伸 房产登记公证申请被拒绝的常见情况 房产登记公证申请被拒绝的常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如缺少必要文件、证明不齐全等;2.申请人与房产相关的权益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如产权纠纷、抵押权问题等;3.房产所在地存在法律限制或特殊规定,如限购政策、土地使用权问题等;4.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5.法律法规变动导致申请不符合新规定;6.其他特殊情况,如申请人身份不明确、申请违反公序良俗等。在遭到拒绝后,申请人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补正、申诉或重新申请,以满足相关要求并取得房产登记公证的成功。 结语 公证机构拒绝办理公证的情形有多种,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支付公证费等。对于房产登记公证申请而言,常见的拒绝情况包括申请材料不完整、权益不明确、存在法律限制等。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正、申诉或重新申请,以满足要求并成功取得房产登记公证。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确保申请事项真实合法,以保障公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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