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证拆迁赔偿问题 |
释义 | 集体土地证拆迁赔偿需符合范围。赔偿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农房拆迁补偿、动产损失等。赔偿方式可选择产权安置房或赔偿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赔偿标准应不低于原拆迁补偿权益,考虑其他补偿利益、法规、政策、房价变化,确保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保障基本居住权益。同时,需遵循法律规定,给予必要合理安排,惩戒违法行为,关爱被侵权人。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证拆迁赔不赔要看是否符合赔偿的范围: 1、赔偿范围: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重新建造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当事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产权调换安置房或特殊情况安置指标回购、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附属物、室内物品)等。 2.赔偿方式:在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上,虽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是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但从切实保障其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看,赔偿义务机关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当事人的赔偿方式(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选择权。要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产权调换权益,避免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采取单一货币赔偿难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居住权益。 3.赔偿标准:首先,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对当事人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其次,要以补偿安置方案为基础,兼顾其他被拆迁人已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当地政策规定及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统筹考虑房地产价格变化因素,确保当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再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 结语 在集体土地证拆迁赔偿中,赔偿范围、方式和标准是关键因素。根据行政法原理,赔偿责任应基于合法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明确了直接损失的范围。赔偿方式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产权安置房或支付拆迁赔偿金,以保障其居住权益。赔偿标准应不低于原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并考虑其他补偿方式和房地产价格变化因素,确保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同时,应尽可能给予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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