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二)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四十七条 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二)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