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没有借据也可以立案吗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对方借钱不还,没有借条时能够立案的。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及钱款已实际交付即可,而常见的证据有催讨协商的录音录像、短信记录、证人证言和汇款凭证等。不过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一、哪些借条法院不支持 1、过期借条。从法律上讲,没有借条过期的说法,只有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在2年内,只要债权人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就将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曾多次向对方讨要借款,诉讼时效未过,可以到法院起诉。 2、赌桌借条。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借条形式来掩盖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3、传销入会费。介绍别人加入传销组织,为收取入会费让别人打下的借条,名义上是借款,实际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 4、撕毁的借条。被撕毁的借条作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5、借条复印件。只持有借条复印件,不能与借条原件进行核对的确认借款真实性,且被告对借条不予认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签订借条肯定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时也要求实际发生了借款行为才行,一般借条的成立是以交付了借款为准。所以,在受到他人胁迫的时候签订下的借条,建议可以要求对方举证证明实际交付了借款,若对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个时候对当事人来讲也是比较有利。 二、朋友之间没有借条的经济纠纷怎么办 我们经常会强调借条的重要性,但是没有借条是否会必然导致欠款不能要回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法律角度讲,因为口头约定是很难证明债务关系的,如果债权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因此最好是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写欠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但是如果真的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丢失,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手段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从而要求对方还钱。 一、固定现有证据 1、转账凭证 如果出借人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那么银行转账凭证就可用来佐证借款的完成,如果出借人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可用来佐证借款的完成。 2、取款凭证 如果出借人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现金是通过银行取款而得,且在一定合理期限内,那么取款凭证也可用来佐证借款的完成。 3、聊天记录 如果双方是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沟通借款事宜的,那么聊天记录可用来佐证借款的存在。 4、证人证言 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有其他证人在场,那么证人证言可用来佐证借款的完成。但要注意证人尽量是与双方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可选择村长、居委会人员等,亲朋好友的证明力会比较弱。 二、补强证据 如果借条丢失,首先应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知晓此事,然后尽量增加以下证据,形成证据链,以便要求对方还款。 1、录音录像 在录音过程中注意引导对方首先承认是债务人本人,然后引导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为避免对方说是被胁迫情况下录音,要注意语气要和善,此外,应在公共场合进行录音录像。 2、聊天记录 可以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催促对方还款,并在聊天过程中尽量复原当初借款情形,引导对方承认借款行为。 3、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可以让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将债务人的还款义务重新订立下来,为对方能够顺利签订协议,可以适当放宽还款条件。 三、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的如何追回 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另外,总结下来还有一些恢复时效的办法: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3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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