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送女方手机在离婚时女方是不需要还的,因为手机可以认定为是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日常交往所消费的财物,离婚时女方无需退还。如果是男方在婚前送给女方的彩礼,一般情况下女方也不需要退还,但是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男方在离婚后就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