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请自行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转入地的相关环保规定。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营业执照》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营业执照》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2、更换发动机的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