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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及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是依法规定,无需债务人意思表示,具有强制性;抵押权则是依双方合意成立。留置权在债权未受清偿时需按法定程序实现,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费用。留置权人有权折价、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还可收取留置财产孳息。对于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具体适用情况,需根据权利原因和适用范围进行办理,可咨询律师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分析
    一、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成立条件不同
    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3、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4、优先效力不同
    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对于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具体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权利的具体原因和适用范围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权利类型所认定的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结语
    留置权与质押权在概念、成立条件、实现方式和优先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且具有强制性;而质押权则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质押权则可以在债权未受清偿时直接行使。此外,在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相关费用,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拍卖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如有关于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具体适用情况需要处理,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正确的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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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