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债权人如何起诉一般保证人? |
释义 |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不能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问题、先诉抗辩权、担保力度等方面。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保证人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负担较轻。 法律分析 一、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能否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1、不能。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结语 根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较强的担保力度,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而一般保证只有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此外,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一般保证只是由当事人约定。因此,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有利,保证人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负担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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