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工资每月超5千了,需交个税,但有子女教育费就不交税了,我问怎样办理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的主旨是根据综合所得按月计算征税,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月度收入减去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和住房贷款利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减去费用和各种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不同收入也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法律分析 1、按照综合所得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下,明细查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综合所得、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合理利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例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和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为个税计算提供了具体依据。根据个人情况,合理规划和运用这些扣除项,可以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章 源 泉 扣 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章 源 泉 扣 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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