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庭审实质化的含义 |
释义 | 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内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方式解决。 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逮捕“绑架”审判,审理方式以审查案卷笔录为主,庭前会议实体化,以及法庭审理仅以定罪为中心,均在一定程度上虚置刑事审判程序,使其流于形式。在构建庭审中心裁判机制以及落实“权责一致”办案责任制的背景下,有必要消除庭审虚化的成因,建构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庭审方式,合理定位庭前会议功能,调整定罪与量刑并重的庭审内容,在诉讼制度层面实现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实质化。 法庭审理流程如下: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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