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福建侵占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释义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根据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一、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二、关于侵占行为中无能力退还的情况
    行为人在将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处分掉之后,虽然主观上愿意对所有人或占有人进行补偿,但在客观上既不可能返还还原物,也根本不能对所有人或占有人进行补偿时,能否视为拒不退还或交出而以侵占罪论处?我们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应将其分为四种情形分别研究。
    其一,行为人在非法处分他人财物时,如果客观上有进行补偿的能力,主观上有补偿的愿望,那么由于不能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即使其非法处分了他人财物,也不能以侵占罪处理。
    其二,行为人在非法处分他人财物时,如果客观上虽有进行补偿的能力,但主观上却无补偿的愿望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在非法处分他人财物后客观上已无进行补偿的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其主观上具有补偿的愿望,也应以侵占无进行补偿的能力,但在主观上有将来进行补偿的愿望,那么在所有人或占有人要示其返还原物或进行补偿时,即使其客观上不能进行补偿,也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6 19: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