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江津区低保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江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96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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