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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释义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是担保债权人权益实现的人,按照相关规定精神,担保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就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地讲,如果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债务、不自觉承担相关责任,那么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几项:
    一,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权益)的承担。
    二,利息(包括预付利息、进度利息、最后结付利息)的承担。
    三,违约金(包括定额违约金、递进违约金)的承担。
    四,损害赔偿金的承担。
    五,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的承担。
    在现实法治生活中,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其他诉讼费。
    (三)律师代理费用、律师报酬或者其他代理人的综合费用。
    (四)当事人的交通费、材料费、误工损失费。
    (五)证人的误工损失费、相关费用。
    (六)财产保全费。
    (七)上诉费。
    (八)申请执行费。
    (九)其他相关费用。
    当担保人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的,主要就是债务人出现问题的时候,都是找担保人负责的。所以在为他们进行担保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同时也要对债务人进行考量,千万不要将自己推入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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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