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有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由委员会或法院在符合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此外,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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