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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委员会设立和管理主要由谁
释义
    一、仲裁委是哪个部门管辖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社团法人,不属于任何部门管辖,接受仲裁协会的监督。
    《仲裁法》
    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15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版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权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二、仲裁委员会应该具备的条件
    依照《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名称作为其特定的标志,以便于该仲裁委员会从事正常的仲裁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批准使用的名称,可以在牌匾、银行账户、仲裁裁决等方面采用,享有专有权。仲裁委员会本身已体现出仲裁的业务特征和组织形式,所以前面再冠以地名即可。住所一般指机构的主要办事地点,仲裁委员会应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以便进行仲裁活动。
    章程是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其行为准则,其内容括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其议事规则。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聘、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以及变更与中止等。
    2、有必要的财产
    必要的财产是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的,仲裁委员会的必要财产,指适用仲裁工作需要的设施、装备和独立的经费等,它是仲裁委员会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从而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员是独立办案的主体,没有仲裁员就没法进行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应依照《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聘任仲裁员,并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仲裁员资历和专长等基本情况。
    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从业务上接受仲裁协会的监督,在行政关系上不接受任何部门的管辖。像肖先生遇到的经济纠纷是适用于仲裁方式解决的,效率比较高。
    
     该内容由 李志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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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