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为残疾人分配更多遗产? |
释义 | 杨女士与弟弟就父母遗留房产的继承权问题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房为遗产,应由杨女士及其哥哥、弟弟共同继承,考虑到杨女士的残疾情况,需适当照顾她的利益。弟弟的上诉请求要求继承房屋90%的份额没有依据,被驳回。因此,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2004年11月,杨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屋不是弟弟出资购买,父母遗留的房屋,子女都有继承权,故要求分割遗产。因自己是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工作,故应多分得遗产份额,房产的40%份额应归自己所有。杨女士哥哥也要求由三人平均分割该房屋。 杨女士弟弟称,父母在世时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诉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要求继承房屋90%份额。若法院认定房屋为遗产,要求归还自己支付的购房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女士弟弟不服,以要求继承诉争房屋90%份额为由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房屋购房款由杨女士弟弟支付,但该房为杨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杨女士父母均已去世,故该房为杨女士父母遗产。杨女士父母均无遗嘱,该房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女士及其哥哥、弟弟共同继承。杨女士弟弟出资的购房款应作为债权,由各继承人按继承比例给付。考虑杨女士残疾的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对其适当照顾。杨女士弟弟要求继承诉争房屋90%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拓展延伸 遗产分配权与残疾人权益的平衡 在探讨遗产分配权与残疾人权益的平衡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方面,残疾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对遗产的合理分配。他们可能面临着额外的经济负担和特殊需求,因此给予他们更多的遗产分配权利,可以帮助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和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遗产分配权也需要考虑遗嘱自由和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合理的遗产分配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兼顾家庭成员的需求和关系。因此,在确保残疾人权益的同时,需要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既能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又能尊重遗嘱自由和家庭成员的权益。这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建立透明的遗产分配程序以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来实现。通过这样的平衡,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语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的主张和情况,做出了公正的判决。遗产分配权与残疾人权益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遗嘱自由和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建立透明的遗产分配程序,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可以实现残疾人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这也提醒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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