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
释义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一、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管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一)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原则。这是制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中国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差异大,各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适合少数民族情况、能为少数民族群众接受的政策。 二)要把提高人口素质放在首位的原则。少数民族人口素质问题比数量问题更突出,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时要特别注意制定一些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三)注意社会效益与民族政策相协调的原则。实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因此要通过大量细致耐心的宣传教育工作,注意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和宗教习俗,在各民族自愿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优生优育的多种服务。要充分发挥民族宗教人士的作用,使少数民族群众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愿实行,从而使人口与经济、生态环境相适应,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密切党群关系。 (四)发展经济,促进民族繁荣的原则。 二、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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