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再审裁定如何认定? |
释义 |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上述裁定是因当事人形式上的诉讼条件不齐备而作出。例如,诉讼请求不明确将导致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裁定在生效后即产生了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请求、事由起诉的既判力,可以申请再审。况且,这也是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应当予以保障。 2、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上述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审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并由此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故可以申请再审。当然,除了可以对此裁定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生效一审裁判申请再审来获得救济。值得一提的是,两者在管辖的法院上存在区别,前者是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后者则是由二审法院审查。 行政诉讼二审的审理期限是: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除了对此类裁定申请再审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一审判决书申请再审来获得的救济,出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时,也可以申请再审。 一、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 (一)一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3、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二)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实情况是先把上诉状交到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然后再到二审法院交费)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审 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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