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婚孩子姓名能改,但是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一般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父母离婚后,一方想要给孩子改姓的,不经过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即使更改了,对方也有权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