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时间 |
释义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2、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3、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4、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5、获取报酬; 6、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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