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
释义 | 由于逃逸者一时无法查找,可以要求交警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再向保险公司办理权益转让,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可以继续协助保险公司对逃逸者进行追偿.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那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当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方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代位追偿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代位追偿。如果保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合同规定或政府法令,有权从第三者那里获得赔偿。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先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把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代位追偿原则在维护赔偿原则的同时,保证了有责任的第三者不能因为被保险人办理了保险而免责。 一、什么是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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