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和非军人 共同犯罪 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 管辖 ,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 军人违反职责罪 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