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湖南省可以生育第三胎条件已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得到明确。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