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备用金由财务部核算并负责监督;备用金借支个人(以下简称借支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督促借支人按期足额还清备用金。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借支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理备用金核销业务的时间同上(特殊情况可以例外)。第六条借支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备用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占用公司资金。 法律依据:《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备用金,是指公司借支给公司员工个人的款项,这些款项仅用于支付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备用金分为二类现金会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持有一定数额的备用现金其他人员:最高为人民币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