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endif]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起诉书的执行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起诉状的格式与执行是怎样的 1 、不安抗辩权起诉状的格式 原告: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贵州省 XX 县人,住 XX 县 XX 镇 XX 社区六小区。身 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X 被告: ××,男, 4X 岁,汉族, XX 省 XX 县人, XX 县公安局干警,住 XX 县南 XXXX 街 XX 县公安局。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2 、诉讼请求: 一是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 30 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 ( 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 8 万元从 2010 年 5 月 30 日起算, 10 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 二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 2008 年 12 月 1 日,被告 XX 在遵义市 XX 岗区 XXXX 街向原告借款 12 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0 年 3 月 6 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 20 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 2010 年 5 月 30 日前还款 8 万元, 2010 年 7 月 30 日前还款 7 万元, 9 月 30 日前还款 5 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 2008 年所借款项 2 万元。 2010 年 5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当面对合同可能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不安抗辩权以及时止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