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诽谤与诬告:如何鉴别? |
释义 | 诽谤与诬告陷害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主观表现和所捏造的事实。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告发,而诽谤是当众或向第三者散布。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而诽谤意图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人格、名誉的事实。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散布虚假事实、针对特定人并可能贬损他人人格、名誉。尽管诽谤和诬告陷害相似,但在行为方式、主观表现和所捏造的事实上存在区别。 法律分析 一、诽谤与诬告陷害的区别是什么?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之间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3、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二、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4、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由此可见,尽管诽谤和诬告陷害意思非常接近,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诽谤与诬告陷害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行为方式不同、主观表现不同、所捏造的事实也不一样。在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而且是以散布方式呈现,并且是针对特定人而言的。 结语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在行为方式、主观表现和所捏造的事实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诽谤罪是指当众或向第三者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而诬告陷害罪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犯罪事实。构成诽谤罪的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故在法律上,对于诽谤罪的定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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