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一、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放火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是本罪侵犯的对象。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生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旦实施,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大多数人的伤亡或不特定公私财产的意外重大损失。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往往难以预料,甚至行为人本人也难以控制。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产燃烧的行为。放火可以作为一种行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点燃公私财产;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防火义务,让火灾发生。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14岁以下人员犯放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心理态度。不是故意的,不构成放火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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