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授权对离婚案件有效吗?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的特别授权代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适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即使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也不能由代理人对实体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 法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离婚案件中的代理权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为不适宜特别授权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开展辩论、申请回避、进行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而特别授权,代理人非但有一般授权的权限,而且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即有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结语 离婚案件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离婚案件中的代理权限问题不适宜特别授权代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非不能表达意志,否则都应当亲自出庭。即使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也必须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向法院提交意见。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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