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进口固体废物的非法处置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1.追诉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3.后果特别严重的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级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4.公私财产损失 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有关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解释如何规定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