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的,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