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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公款案发时间如何界定
释义
    挪用公款的行为什么时候案发与什么时候挪用公款有关。根据挪用公款之后使用公款的用途不同,相关的罪名界定也会有所不同。
    (1)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案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的时间要求,但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2)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要求,但如果数额特别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挪用公款多次,均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活动,累积数额较大,但在案发时各次挪用均未超过3个月的,不构成犯罪。
    (4)行为人挪用公款多次,累计数额较大,但在案发时,有的挪用数额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有的挪用数额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对其应按案发时超过3个月并且尚未归还的数额处理。对其挪用尚未超过3个月的数额以及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只作为处理该案的一个情节适当考虑。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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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