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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网上缴纳公积金流程
释义
    企业给员工网上缴纳公积金办理流程:
    一、企业在浙江政务网注册法人账号。
    二、登录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
    三、用谷歌浏览器进入收藏的网址,点击图片“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用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即可进入单位网厅。
    四、单位网厅左边的“个人账户管理”事项,选择“个人开户”按钮,填写新增缴存人员的信息,在“维护更多信息”里添加职工本人手机号码并保存。最后点击“添加”按钮,再点击“全部提交”。
    五、查看办理结果:
    1、在左边目录里,选择“”交易查询“”板块,查看个人开户业务办理结果,若失败有错误信息提示,根据提示重新办理一次。
    2、第二种,在“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查询”界面输入职工名字查询是否卡户成功。
    要在网上交公积金,首先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数字证书,领取专属U盾,数字证书密码卡等。拿到这些之后,回来把U盾装到电脑上,然后按照说明书,登录到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操作,具体步骤如下:
    1、登录网站后,网站会根据U盾内置的信息,会读出单位登记号,只要输入密码及验证码即可登录。
    2、在登录后的首页中,进行人员变更操作,录入入职及离职人员信息。
    3、在汇缴管理中进行托收汇缴的申报确认即可。
    单位公积金网上操作流程,有以下三步
    1、将公积金营运商网银盾插进计算机,随后在电脑上开启公积金“外展服务平台”系统。输入线上银盾登录密码,按“确认”,系统会让客户再度输入线上银盾登录密码,只需反复输入就可以;
    2、输入登录密码后,打开住宅公积金在线业务管理系统,会看到页面的网银账户和公司客户号,早期安装公积金系统时就会输入,无需手动输入交易登录密码,点击页面显示登录,跳转到系统页面点击用户想处理的业务;
    3、最终,点击“进入”,录入成功后,点击页面右下方的“待确认查看记录”,页面会自动跳转到刚入录的人员信息,核查信息后点击下边的“确定”,页面右上方提醒处理成功,最终撤出系统。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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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