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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的继续与民事诉讼的影响
释义
    刑事诉讼未结束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一并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判决或裁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除非为避免过分迟延。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到的物质损失、财物被毁坏的损失、医疗费用、残疾生活辅助费用、丧葬费用等。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确定赔偿责任。调解或和解协议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未结束能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审判,所以刑事诉讼未结束的,附带民事可以一并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影响: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的平衡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着交叉影响,这种影响涉及到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的平衡。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目的是追究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事诉讼则着重于维护个人权益,追求经济赔偿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交叉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事诉讼的结果可以对民事诉讼产生重要影响,例如,被判定为犯罪的行为人可能会面临经济赔偿的要求。其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比如,民事赔偿的和解可能会减轻刑事责任的判决。最后,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交叉影响还涉及到证据的共享和利用,以及对双重追究原则的平衡考量。因此,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需要寻求一种平衡,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维护个人权益,以实现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的平衡。
    结语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着交叉影响,需要平衡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未结束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一并进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损、财物损失等,赔偿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需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实现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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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6: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