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辩护意见是有效的。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 一、拒绝辩护解除委托的解决流程是什么? 1、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绝辩护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的,需要正当理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 2、一般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辩护,拒绝两次后,自行辩护。 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3、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未成年人。 6)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4、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委托辩护的相关注意事项是什么? 1、权利告知。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