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纠纷诉讼的举证是原告提出诉讼主张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一、欠条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