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是什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的法律要件有: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