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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广告法违禁词有哪些
释义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一、违反广告法禁用词处罚案例
    案情摘要:
    2001年7月,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经调查了解,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日宝来福”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编造。
    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向用户播放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录像带行为,符合广告活动的特征,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录像带中出现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影响。
    (2)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件解析:
    本案涉及到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XX经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擅自在其“日宝来福”广告中使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按照《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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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