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输电线路在跨越220kV及以上线路,铁路,高速公路,一级等级公路,一二级通航河流及特殊管道等时,悬垂绝缘子串宜采用双联串(对500kV及以上线路并宜采用双挂点)或两点单联串。 2.输电线路在跨越铁路档内,导地线不得接头;邻档断线情况下的最小垂直距离为7.0m;同时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至轨顶的最小垂直距离:110kV为11.5m、220kV为12.5m、330kV为13.5m、500kV为16.0m、750kV为21.5m。 法律依据:《关于各种管线穿越铁路路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路内各部门管线要横穿铁路路基,或在桥梁上、下,隧道、涵渠内通过时,应向所在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批准后,方能进行设计、施工。 第二条 电务电缆穿越铁路路基时,根据局、分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设计、工程规范的技术要求绘制电缆径路图(施工图),并会同工务养护部门进行现场定测。 第三条 设计标准一律按部颁设计规范及局颁发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可燃气、液体管路的铺设并应符合“铁路消防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出安全措施并随施工设计图报分局和路局审批,且应同工务段制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范围,工务段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配合施工,以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 若因施工脏污道床,损坏路基,应按照(85)上铁局基字319号文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