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1997年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共有四种行为表现形式,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第四种行为表现形式,即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中对“恶意透支”的解释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共同受到法律的惩戒。大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要注意合理消费,一旦信用卡过度透支,最终还不上信用卡欠款的话,是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信用卡诈骗罪而进行处置的,大家一定要注意。 |